问:出台《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化各项政策,明确有关职责,最大限度地调动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我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问: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建立高效的科研创新机制、完善科研收入分配机制和创新高校经费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激发高校科研创新活力。
二是从搭建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扩大深化高校开放合作、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等方面入手,创新高校科研组织管理形式。
三是从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完善高校科研考核评价机制、建立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等方面入手,持续优化高校科技创新政策环境。
问:实施意见在建立开放高效的科研创新机制体现在哪些创新?
答: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开放高效的科研创新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高校申请应用与转化类省级科研项目、团队和创新平台,在申报组织、评审遴选和结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引入创新需求方和成果使用方广泛参与。
二是优先推荐符合地方需求,且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签订创新成果约定购买合同,或形成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需求约定的高校科研项目,申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补助兑现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于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高校科研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和新型智库,经省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在各部门相关政策和资金安排中予以积极支持。
问:实施意见在科研人员收入分配上有哪些亮点?
答:实施意见从激励和规范两个方面明确了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的三项具体政策:
一是明确规定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具体比例由各高校自行确定。
二是高校担任正职校级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只要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都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三是高校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问:实施意见在科研奖励和人才引进费用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高校普遍关心的科研奖励和报酬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收入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两条:
一是高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及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二是高校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这里所说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千人计划(含外专千人)、国家杰青、长江学者,万人计划(含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年千人、青年长江、国家优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首席科学家,皖江学者,安徽省“百人计划”(含外专百人),安徽省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等。
问:实施意见对科研经费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财政性和非财政性科研经费,实施意见提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了四项改革措施:
一是强化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高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1.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高校财务部门审核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
2.直接费用预算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一般不予调增,允许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费用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规定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3.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在1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三是规范劳务费管理。有3项具体规定:
1.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实际需要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
2.在校学生的劳务费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确实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现金方式结算。
3.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不得调增,总额若调减可按规定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四是明确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有3项具体规定:
1.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高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
2.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受财政资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
3.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科研支出,包括按一定比例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主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高校应制定非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监管。
问:实施意见对产学研合作提供了哪些政策支持和要求?
答:产学研合作是全链条的科研创新模式,实施意见对此提出了8项鼓励和支持的政策:
一是建立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省级产学研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高校科研创新相关政策、规划、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是省有关部门联合有计划地培育一批组织和指导高校开展科研成果推广转移转化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三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面向全省高校和企事业单位适时发布科研创新信息的对接平台,促进科研创新供需双方有效协同。
四是聚焦我省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4105”行动计划和产业创新重大共性技术需求,以新型产学研实体为重点,集聚全省高校、优势企业等创新资源,建设新一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和高校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
五是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以多种形式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允许其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六是对符合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条件的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范围,按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七是高校要合理有序地将所属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向市场和企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共建研发、试验、服务等平台,完善有关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
八是支持高校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扶持高校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问:实施意见在推动高校扩大和深化科研开放合作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开放合作是科研创新的必由之路,实施意见提出了7项举措:
一是鼓励和支持高校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平台基地建设为载体,深度参与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有效集聚国际创新资源。
二是支持高校充分利用各类创新资源推进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
三是完善访问学者制度,允许在不涉密的高校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中引进国(境)外优秀科研人员担任首席科学家。
四是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皖与高校联合组建国际科技研发中心,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在皖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
五是支持高校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选派骨干教师和优秀学生进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协同开展面向国际前沿的科研探索和技术攻关。
六是落实完善人才团队扶持政策,支持境内外机构来皖与本省高校、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成果分享机制。支持地方高校与国外机构、国内企业联合建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担当起国内外协同创新力量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转站”和“桥头堡”作用。
七是建立安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指导全省高校科技工作的学术咨询和专家组织。统筹高校科技资源围绕国家和省重大需求开展协同创新,强化有组织的高校科技创新治理能力,成为我省重大战略决策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问:实施意见对高校科研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采取了哪些鼓励政策?
答:具体有3项政策规定:
1.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其中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在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2.经学校同意,科技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相应规定延长。双方应签订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期间,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3.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放宽大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同时,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课程的范围、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以及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辅修或调整专业的具体措施。
省教育厅将高校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问:实施意见对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实施意见对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做出了4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和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是对申请、实施、评审评估项目的高校和个人建立科研信用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干扰项目评审评估的,应适当限制直至取消其承担科研项目或评估评审工作的资格。
三是完善高校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科研管理透明度,为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四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问:实施意见对高校科研评价机制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有3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加快建立高校自我评价与用户、市场、专家等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形成开放、透明的评价环境。
二是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等效评价机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科研创新的同行影响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效益。
三是高校应根据科研人员的不同岗位类型,合理设置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与考核周期。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特点和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适当延长考核周期,为高校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开发等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问:实施意见对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有何规定?
答: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实施意见明确规定:
一是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各高校成果转化情况应于每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各校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二是省教育厅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