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院内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型群体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在院内主(承)办的预计参与人数规模在200人以上的群体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1、体育比赛;2、演唱会、文艺晚会等形式的文艺演出、影视放映及讲座等;3、展览、展销及促销等;4、人才招聘会、各类报告会、节庆庆典等;5、各类培训、辅导及考试等。本规定还包括社会单位或个人租(借)我院场地场馆,在院内举办的各类活动(无论规模大小与活动内容)。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包保责任制。主办单位(包括承办单位、对外租借场地的场地管理单位,下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主办单位要履行活动申请报批手续,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条保卫处负责对院内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依照学院有关规定,指导院内主办单位制订安全工作方案,检查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监督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
(三)安排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人员及工作人员,单场参与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或者影响较大的活动,可以申请保卫处派员参与;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六)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保卫处和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八)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九)保障适合活动需要的停车场地,对停车区域不得挤占、改作他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六条 保卫处在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要求审批大型活动申请,依据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具体落实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场责令整改;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三)负责全院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和要求,配合学院相关部门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助组织实施;
(四)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院通报;
(五)负责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学院大型活动实行归口审批、总体协调的原则。根据活动情况和特点,由相关部门、系部进行审核,必要时需报请主管院领导批示。
第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分工;
(三)现场出入口的把守和验证、秩序维护措施;
(四)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五)场地场馆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及人员应急疏散措施;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单位应提前2日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因故取消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告知保卫处。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应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因主办单位组织管理不力,导致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学院稳定事件的,由学院依照院内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