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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编制和重要调整;
6、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院级(含)以上重大表彰、学院大型庆典及全院师生参与的重大活动、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党政机构和系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各类院级专门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括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不动产购置;5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项目,1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修缮工程项目等;
6、未列入预算的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投资额5万元(含)以上的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bwin必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按年度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向省直工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院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