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财产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30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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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产是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院财产(以下简称院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院产使用年限,提高院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院产管理,确保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院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院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教室

2.专用教室(含操作室、多媒体教室、音、体、美、劳、阶梯教室)

3.办公室

4.食堂(含餐厅)

5.男女学生宿舍及教工寝室(含浴室)

6.运动场地

7.体育馆

8.物品(器具)储藏室、仓库

9.图书馆

10.其他公共区域:报告厅、微机房、语音室、中心机房、课件室、电教设备、车库、院门、围墙、配电房、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卉基地、花坛及广场、宣传长廊等。

第二章  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院产管理组织系统

1、在院长室的统一领导下,总务处、电教中心、图书馆、各系部具体负责、总管学院财产。

2、各类设备、院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系部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系部主任;各班级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微机房、语言室、中心机房、课件室、电教设备、阶梯教室、音、体、美、劳室、体育馆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含餐厅)财产负责人为膳食科主任;学生寝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相关班级的班主任,田径场(含篮球、排球、羽毛球场)财产负责人为基础部负责人。

第三条、各部门协助财务科建立学院固定财产账并立下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账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寝室、办公室、实验仪器、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学院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院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  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学院添置财产,先由各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核,经院长同意,必要时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由总务处、电教中心负责组织购置。

第六条、学院基建和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院长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必要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公开招投标。预算内设备购置需经政府采购途径采购。

第七条、添置院产经院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年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年段长证明),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院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院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十三条、院长室要定期对总务处院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院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院长室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院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院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第十五条、电教设备、多媒体设备的管理及责职落实

第一款  电教设备包括:投影仪、屏幕及固定架钩、电教箱、电源接线板,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由电教部门清点设备,并当场演示后,由班主任填写“bwin必赢教室电教设备清单”,完成交接工作,班主任即为班级电教设备责任人,负有平时对设备的管理、使用自检自查、联系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等责任。

第二款  多媒体教室设备包括:液晶投影仪、视频展台、VCD、录像机、双卡座、功放、无线话筒、有线话筒、多功能讲台、电脑、数码电视接收器等(各多媒体教室都有具体配置清单)。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由电教部门清点设备,并当场演示后,由班主任填写“bwin必赢多媒体教室设备配置清单”,完成交接工作。班主任即为多媒体设备责任人,负有平时对设备的管理、使用自检自查、联系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等责任。

第五章    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  学院院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  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  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保安及有关负责人分块负责班级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  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职责任。

第七款  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款  学院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院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第十七条、学院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第十八条、未增值院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院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院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

第十九条、无法评估现价的院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院产,考虑到修理后院产内的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第二十一条、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赔偿途径

第一款  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  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第三款  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科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务科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第四款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第五款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当场开具由财务科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连同收据存根及时交回财务科。

第六款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院财务科缴纳赔偿金。

第七款  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中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款  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

第九款  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付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第十款  教职工调离学院,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院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院产回收证明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据此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

第六章  报废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零星院产应由总务处鉴定,院长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资产帐。高价值院产或大宗院产的报废处理,根据财资〔2007105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办理,处置报批程序如下:申报→审批→评估→处理→备案。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提院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一般低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卫生工具、报纸等。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学院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院长室予以公开表扬。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

200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