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会所属企业及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六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 工会会计处理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负债 +净资产。
第十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基层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级工会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内部控
制有效施行。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工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会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管理工作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九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二十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对指定用途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 工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一般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是指工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特定原则、基础以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工会对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差错,是指工会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常包括计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错误、财务舞弊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工会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工会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工会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工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工会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资产:
1、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工会;
2、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六条 工会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依法确认为工会资产的,应当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第二十七条 工会的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工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于工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非现金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支出。
工会盘盈的资产,其成本比照本条第二款确定。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转拨)的工会拨缴经费和补助。
应收下级经费是县级以上工会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应上缴的工会拨缴经费。
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年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
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库存物品发出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
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工会盘盈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库存物品,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对于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工会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二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工会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
工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工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工会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工会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工程。工会作为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工会对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确定其成本;
2、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3、对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其成本。
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工会应当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等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和陈列品,
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
工会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工会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三十六条 工会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当冲减其账面价值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工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工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对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工会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三节 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工会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工会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工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工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对于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工会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支出。
第四十条 工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年限不确定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有效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工会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工会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工会应当按月进行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进行摊销;
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提足摊销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进行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也不再补提摊销。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工会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四十一条 工会处置(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当冲减其账面价值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二条 工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工会在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盘盈、盘亏等,参照本制度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节 其他资产
第四十三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记账。工会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对于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工会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工会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工会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核销。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工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支出,如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对应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工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转销。第四章 负债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工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工会的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 工会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现时义务,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负债:(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工会;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十七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付给本单位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四十八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和其他应付款。
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
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
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包括工会按规定收取的下级工会筹建单位交来的建会筹备金等。
第四十九条 工会的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五十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资产基金、专用基金、工会资金结转、工会资金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十一条 资产基金指工会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投资及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确认。资产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二条 专用基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工会提取专用基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以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十三条 工会资金结转是指工会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工会资金。
工会资金结余是指工会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工会结转资金后剩余的工会资金。
第五十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县级以上工会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五十五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工会为平衡年度预算按规定设置的储备性资金。
第六章 收入
第五十六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拨缴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县级以上工会的补助款项。
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五十七条 工会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七章 支出
第五十八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职工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职工活动组织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和劳模疗休养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职工服务支出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行政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指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其他支出指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五十九条 工会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 财务报表
第六十条 工会财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财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六十一条 工会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分为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附表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国有资产情况表和成本费用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某一会计期间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
国有资产情况表,是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某一会计期间持有的国有资产情况的报表。
成本费用表,是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某一会计期间成本费用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六十二条 工会财务报表分为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六十三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工会财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工会财务报表应当由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