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教学工作,指导专业建设,深化教学改革,监控教学过程,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审议、评价、监督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审批批准。
第四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会。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全局观念;
(二)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部门负责人;
(三)有较丰富的高职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换届和调整
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任职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教学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因故撤换委员时,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年龄、身体及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3次或累计6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确立现代职业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二)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践教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技能培养、教学研究等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审议和论证学院教学改革方案,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加强教学工作诊断与整改,对诊断、改进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五)论证、审议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和检查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教学事故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仲裁,并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六)承担学院认为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仲裁或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每学期召开2-4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检查和总结情况。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院长或职能管理部门建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建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院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须有记录备案,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专门的文档,会议审议结果应及时整理、传达、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应设立本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一般由院教学工作委会委员担任。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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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