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

作者:2024/03/19 11: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是中共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生会组织,接受甘肃省学生联合会和共青团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自身肩负的历史重任,引领服务广大同学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发挥作为联系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学校的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依法依章程表达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结合我校青年学生的特点,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主动担当作为,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构建服务型、贡献型学生会组织;

(七)探索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工作格局,明确校级学生会对院希学生会、院系学生会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承认且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甘肃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甘肃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学籍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团的十八大及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培育高尚品格,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同亿万人民一道,在矢志奋斗中谱写新时代的青春之歌;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科技能竞赛、文化体育、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校园文化活动,主动学习,勤奋进取,树立优良学风,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在中共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共青团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和甘肃省学生联合会双重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提议,并得到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制定)学生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全体委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常代会是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任代表由各学院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常代会的职权:

(一)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

(三)召集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四)审议和批准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实行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六)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离职或无法行使职权时,由常代会增补。

第十一条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是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的常设机构。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学生会委员组成。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聘任和解聘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秘书长;

(三)审议和批准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学年工作报告;

(四)向常代会提名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主席团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校学生会主席团与学生会各工作部门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学生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主席团成员应由各学院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二)遵循并执行学代会的决议;

(三)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负责各工作部门相关工作;

(四)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五)指导和联系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六)召集常任代表会议和全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一)学生会根据工作需求设立办公室、学习部、组织部、宣传部、文体部、权益部6个工作部门。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各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四)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来自院系学生会组织的成员不少于50%;

(五)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须遵守《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六)若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纪校规、道德失范以及与大学生行为准则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同级团委将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各院系学生会、各班班委会都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受所在院系团委和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

各院系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各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级学生会对应,参照章程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二)根据本章程和自身章程,经报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准后,原则上每年召开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

(三)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应由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四)定期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总结工作情况,并向校学生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班班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构建“班团一体化”工作机制,负责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班级工作档案;

(二)班委会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班级全体学生按选举程序选举产生班委会成员。班委会原则上任期一年;

(三)积极完成学校、院系下达的各项任务,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委员会反映同学的思想状况及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作废。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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