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 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教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29   浏览次数:42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创新创业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文件精神,制定我院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科研经费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据此不同,我院制定相应经费管理办法。

一、科研经费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方法

根据(皖教科[2016]3号)文件要求,强化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院长对我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依“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确立科研、财务、人事等部门的职责,确保经费有效行使。

具体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条使用原则

我院教科研资金必须用于教科研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教科研资金使用贯彻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评原则。

第二条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项目教科研资金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划拨,具体使用程序如下:

1、院教科研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建设任务书或申报书内容,合理计划、使用每年度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阶段所需资金状况,提交每年度资金使用预算申请,明确陈列本阶段资金使用明细。

2、教务处依据各项目资金计划初审本年度预算后,提交分管院长。

3、分管院长审议后交院长批准。

4、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教务处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使用教科研经费的报销事项,严格按照我院财务借款、报销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教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才培养费、特支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及加工等费用。

4、办公费:用于项目建设活动相关的公共、接待用餐、电话费、上网费、外出租车费。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教科研实验(试验)、教科研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印刷复印费、专业(邮寄)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活动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业务费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0、人才培养费:用于项目建设中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外派学习、参观、培训进修等费用。

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提交的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报院长单独审批。

第四条各教科研项目年度计划资金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计划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在1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五条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教务处、财务处等按照职责承担相应检查、审核责任,并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为依据。

第六条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后,提交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实际需要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在校学生的劳务费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八条凡使用教科研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九条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院党委会确定。

二、科研经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皖教科[2016]3号)文件要求,我院教职工承担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受财政资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学院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科研支出,包括按一定比例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主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

具体管理条例如下:

第十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接院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研项目,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服务,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

第十一条非财政性资金分配原则:科研与服务为本,多争取多受益,宽松控制,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非财政性资金必须汇入学院财务账户,由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管理。项目负责人按委托合同,合理支配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款,由项目研究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业务招待费等。

2、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建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建所开支的费用。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6项目鉴定、报奖费:项目鉴定和报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市内交通费、电话费。

8、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结题项目不愿办理结算,可继续使用一年。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教务处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