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招标与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与采购是指学院相关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招标与采购行为。招标与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各类招标与采购项目,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系部、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招标与采购工作规定、制度;
2、定期听取招标与采购工作汇报;
3、研究解决招标与采购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在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过程参与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招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2、审查招标与采购方案后,报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审查招标与采购相关资料,建立工作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招标与采购项目需求部门为招标与采购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部门为招标与采购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
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立项
第七条 承办部门需办理招标与采购项目的立项手续。
第八条 招标与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及立项审批权限:
(一)单项招标与采购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办理立项手续。
(二)单项招标与采购资金在2-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须经使用部门申请,经分管领导、院长依次审批,向承办部门下达招标与采购任务。
(三)单项招标与采购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第八条(二)款程序审批后,报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方式
第九条 招标与采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招标与采购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大于3家(含3家)方可开标。
第十一条 单项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学院认定的重大项目,由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与采购;20万元以下的招标与采购项目,学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五章 招标与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招标与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组织工作人员组成项目招标组,研究拟订招标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由办公室组织项目承办部门在学院纪委的监督下召开立项评审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规定立项。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确定立项后由办公室对外发布招标与采购信息,接受投标单位投标。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在纪委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具体开标、评标、定标事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由项目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签发中标公告。
第十六条 验收程序。招标与采购项目完成后,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承办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专家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予以验收。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档案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后移交档案室存档。涉及固定资产验收项目,资产管理中心需参与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章 评标小组
第十七条 学院按类别建立评标专家库,参与招标与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需求,在院纪委监督下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与承办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自觉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实行阳光操作。凡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串标或围标,否则项目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