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和引导我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提高参赛选手的参赛热情,保证专业技能竞赛的训练质量取得更好的成绩,根据“院教[2014]1号的有关精神,学校对参赛学生的课程成绩评定给予适当成绩认定奖励。为规范此类成绩认定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特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或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
二、本办法的成绩认定对象
本办法的加分对象特指参加“省赛”和“国赛”的学生。
三、本办法的成绩认定奖励课程范围
本办法的成绩认定课程范围仅限参赛学生当学期受影响的课程。
四、学生出勤问题
为了保证训练质量,参赛学生在备赛及竞赛期间的所有缺勤课程按满勤认定。
五、参赛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办法
(一)参加全国职业院校(高职组)技能大赛的
1、竞赛学期各科目基本成绩拟定为85分,参加考核未达85分的认定为85分,超过85分的以实际分值为准。
2、给予免考3门课程,其成绩按以下情况认定:
(1)获得三等奖,成绩认定为90分;
(2)获得二等奖,成绩认定为95分;
(3)获得一等奖,成绩认定为98分。
(4)当全班成绩较高时,也可以按全班学生数前若干名的成绩来认定,一等奖按第一名成绩拟定、二等奖按第二名成绩拟定,三等奖按第三名成绩拟定,未获奖按第五名成绩拟定。
(二)参加全省职业院校(高职组)技能大赛的
1、竞赛学期各科目基本成绩拟定为80分,参加考核未达80分的认定为80分,超过80分的以实际分值为准。
2、获奖学生给予免考2门课程,未获奖的给予免考1门课程,其成绩按以下情况认定:
(1)基本成绩拟定为80分;
(2)获得三等奖,成绩认定为85分;
(3)获得二等奖,成绩认定为90分;
(4)获得一等奖,成绩认定为95分。
(5)当全班成绩较高时,也可以按全班学生数前若干名的成绩来认定,一等奖按第一名成绩拟定、二等奖按第三名成绩拟定,三等奖按第五名成绩拟定,未获奖按第十名成绩拟定。
(三)对于技能大赛项目阶梯培养学生及其他项目学生,不建议停课训练,如确实需要停课的,请相关系部进行内部协调。
(四)参赛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免考。
1、备赛及参赛期间不服从指导老师安排,无组织、无纪律的;
2、参赛期间不服从安排,违反大赛纪律者。
六、成绩认定具体操作程序
1、成绩认定申请以教务处公布的我校参加省赛和国赛代表队的学生名单及获奖情况为依据。
2、指导教师须填写“参加技能竞赛学生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由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3、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由系部按认定后的最终评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4、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指导教师、系部、教务处各执一份存档。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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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