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bwin必赢章程》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1463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要求,为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学院开展了章程修订工作。根据章程修订程序,为充分发挥民主权利,确保高质量完成章程修订相关工作,现通过网络形式,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员工、退休老同志、广大校友和关心支持学院发展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及建议。

您的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联系人:宣老师,联系电话:0551-62516501,电子邮箱:153449285@qq.com。办公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300号bwin必赢综合楼1105办公室。

意见及建议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5月25日。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bwin必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bwin必赢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bwin必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行章程(2020版)

(共十章七十条,8860字)

修订章程

(共十章七十一条,9899字)

修订依据

序言

序言

bwin必赢的前身为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81年成立的安徽省直机关业余大学和1988年更名的安徽省直职工大学,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转设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服务社会为己任,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为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bwin必赢的前身为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81年成立的安徽省直机关业余大学和1988年更名的安徽省直职工大学,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转设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为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

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bwin必赢(简称:安城院)。英文名称为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CITY MANAGEMENT

学院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教基地淮海大道300号;另设有南校区,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耕云路158号。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bwin必赢(简称:安城院)。英文名称为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CITY MANAGEMENT

学院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教基地淮海大道300号;另设有经开校区,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耕云路158号。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合肥经开区

第二条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院秉承“厚学、笃行、奋进、创新”的校训,遵循“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立足安徽、服务城市”的办学理念,不断提升办学育人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着力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契合、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综合性示范高职院校。

第三条  学院秉承“厚学、笃行、奋进、创新”的校训,遵循“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立足安徽、服务城市”的办学理念,不断提升办学育人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着力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契合、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综合性示范高职院校。


第四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学院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涵盖工、商、文、教、艺、医等12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学院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涵盖财经商贸、公共管理与服务、电子与信息、土木建筑、轻工纺织、旅游、文化艺术、教育与体育、交通运输、农林牧渔、装备制造、医药卫生12个专业大类。

教育部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


第五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对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对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委),学院隶属举办者领导,业务受安徽省教育厅领导。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院管理体制;

(二)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相关要求,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任命学院干部;

(四)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院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委),学院隶属举办者领导,业务受安徽省教育厅领导。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院管理体制;

(二)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相关要求,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任命学院干部;

(四)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院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独立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院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三)协助学院取得国家财政经费的投入;

(四)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处理;

(五)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独立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院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三)协助学院取得国家财政经费的投入;

(四)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处理;

(五)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类别,实施教学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教学、教辅、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职工的奖励、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决定教职工的聘任、晋升和解聘;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举办者和国家财政性投入的财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办学成本,经物价监管部门核准,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类别,实施教学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教学、教辅、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职工的奖励、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决定教职工的聘任、晋升和解聘;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举办者和国家财政性投入的财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办学成本,经物价监管部门核准,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等重要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等重要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中共bwin必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院党委由中共bwin必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下简称党代会),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发挥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相关人事任免、干部职工考核及教育监督管理,研究提出职能及内设机构调整、编制职数、人才队伍建设及处级干部交流轮岗等事项建议,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处级以上干部推荐、考察等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中共bwin必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院党委由中共bwin必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下简称党代会),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院纪委省直纪检监察工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

第十条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并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并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中共bwin必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党员干部领导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自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院纪委要把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或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常性地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  中共bwin必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院党员大会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院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学院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学院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处理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学院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或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常性地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决议,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推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国有资产,筹措和使用办学经费,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行政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决议,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推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国有资产,筹措和使用办学经费,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行政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对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对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经学术委员会授权,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审议、评价、监督的专家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一般由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负责人及教学一线的骨干教师代表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经学术委员会授权,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审议、评价、监督的专家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一般由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负责人及教学一线的骨干教师代表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建立健全院、二级学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建立健全院、二级学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代会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和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代会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和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bwin必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bwin必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以班级为基数民主选举产生。

学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学生会主持,如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并可以对因毕业等原因缺额的代表补选。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以班级为基数民主选举产生。

学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学生会主持,如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并可以对因毕业等原因缺额的代表补选。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置妇女工作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置妇女工作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部门、教辅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部门、教辅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二级学院(教学部)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学院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二级学院(教学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二级学院(教学部)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学院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二级学院(教学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的建设、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贯彻执行,领导二级学院(教学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行使职权。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书记是党务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依据二级学院(教学部)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书记是党务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行使职权。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中组部 教育部党组《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2020年),学院各党总支均制定了议事规则,规范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是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负责人,受学院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工作,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负责人,受学院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工作,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人才、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人才、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研室、工作中心等机构,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研室、工作中心等机构,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是学院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院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院对外日常联系与沟通事务的职能机构。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是学院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院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院对外日常联系与沟通事务的职能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图文信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教辅部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图文信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教辅部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加强对全院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教风与学风,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加强对全院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教风与学风,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院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院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得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得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生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录取、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录取、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数量,制定招生方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数量,制定招生方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获得学院提供的各项服务,使用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依照学院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学生社团,参加各类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

(五)对纪律处分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国家、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获得学院提供的各项服务,使用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依照学院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学生社团,参加各类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

(五)对纪律处分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国家、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义务外,在校期间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努力学习,按期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义务外,在校期间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努力学习,按期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按规定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按规定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与校园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与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的方式,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学费收入、各类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的方式,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学费收入、各类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是指属于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收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是指属于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收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分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分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安徽现代城市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集团由学院牵头,联合相关支持安徽职教事业、关注城市发展和现代服务业的高、中职院校和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意合作的团体等,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以培养中高级应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集团接受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与管理,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安徽现代城市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集团由学院牵头,联合相关支持安徽职教事业、关注城市发展和现代服务业的高、中职院校和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意合作的团体等,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以培养中高级应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集团接受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与管理,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徽主体由金色麦穗,红色圆形和汉字“城市”以及英文“College”构成。金色麦穗象征着丰收,意味学院培养学生的累累硕果;红色圆形象征太阳,富有生命力和朝气;“城市”二字不仅体现校名中的城市二字,更表达了学院服务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办学特色;底部的1981为建校年份。

学院校徽图示: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徽主体由金色麦穗,红色圆形和汉字“城市”以及英文“College”构成。金色麦穗象征着丰收,意味学院培养学生的累累硕果;红色圆形象征太阳,富有生命力和朝气;“城市”二字不仅体现校名中的城市二字,更表达了学院服务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办学特色;底部的1981为建校年份。

学院校徽图示: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中文字体名称图示: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中文字体名称图示: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印有校徽、中文校名全称和校名英译全称。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印有校徽、中文校名全称和校名英译全称。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校歌是《筑梦》。

学院2021年举办40周年校庆时公开发布校歌

第六十七条  学院域名为,学院微信公众号为CMOC-PUBLIC

第六十  学院域名为,学院微信公众号为CMOC-PUBLIC


第十章 附则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征得省直机关工委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征得省直机关工委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七十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