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的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按照“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安全守纪、节能降耗”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的所有车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学院车辆主要用于以下情况:
(一)院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公务活动;
(二)接送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车);
(三)取送机要文件、财会人员存取款;
(四)院组织的重要活动及重要接待任务;
(五)经院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条 院领导因工外出,由院办公室负责登记、安排车辆。
第三条 院属各部门需要工作用车,应提前申请,履行派车手续,由分管院长签署派车单;若是长途用车须经院长批准。由院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能合并的尽量合并用车,并注重经济、合理、实效。
第四条 上级机关领导、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兄弟院校领导来院公务用车,由接待单位报院长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 学院各项用车费用,由院办公室按月核算,定期将用车情况向院领导汇报。
第六条 严禁无故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车费自理。
第七条 外单位借用车辆,应严加控制,原则上不借,不便拒绝的,按同等标准收取费用。另外,每
第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在接到派车单或调度人员调度后应立即出车,不得延误。
(二)交通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行驶路线、停靠点行驶停靠,保证教职工按时上下班。
(三)每台车辆由专人驾驶,不准把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因特殊情况需由具备驾驶资格的他人驾驶时,须经办公室同意。
(四)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开超速车;严禁带故障上路;严禁私自用车和用人情车。
(五)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随车证件和工具,爱护车辆的一切设备,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洁、年审及交纳各种费用,确保车辆始终证照齐全、车况良好、处于完好状态。
(六)驾驶员应按规定将车停放在学院车库内,不得随意停放。长途在外车辆,由随车负责人决定停放地点,做到防火、防盗、防事故。
(七)车辆有异常情况时,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发生事故或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警,同时报告办公室。
(八)驾驶员上班期间,不得长时间离开学院;无论上班还是下班后,要始终保持通讯畅通。
(九)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派遣,若不服从或不能按量完成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