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干部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

新闻来源:人事处阅读次数:385发布时间:2014-11-27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下同)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和印发。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中应加盖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公章,不得刻制、使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已刻制的党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一律作废。

  二、在全国范围内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到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能上能下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地(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四、在自治区范围内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到的权限

  在自治区范围可以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2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人事处、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党建工作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人员的重要骨干企业、中央驻疆单位机关党委或政治(组织人事)处,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3)自治区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党委组织部或政治(组织人事)处;(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师(旅)或相当于师(旅)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师党委组织部,各师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兵团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兵团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机关党委或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兵团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兵团党委直接管理的直属机构党委或政治(组织人事)处。

  五、在地州市、县市区范围内接转组织关系的权限及其他相关规定

  地、州、市直属机关党(工)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在本地、州、市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县、市、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党委组织科,兵团党委不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在本师及本单位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六、几种特殊身份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的要求

  1、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2、退役军人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58号)要求,对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地方安置部门可以建立接收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收其交纳的党费。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到地方安置部门报道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应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接转组织关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4、集体外出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2]10号)规定,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度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5、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党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办法是: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联系方式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七、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办理程序。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来源:安徽省直机关党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