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省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

新闻来源:人事处阅读次数:212发布时间:2014-11-2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票决制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或延长预备期已满,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  方法步骤

    (一)会前准备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上级党委审查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的,应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票决程序

    支部大会研究吸收预备党员的票决程序:

    1、由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介绍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态度。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5、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

    8、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的票决程序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三)票决办法

    1、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2、填票确有困难的党员,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3、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一种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的决议。

    5、对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的票决对象的有关材料,按规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来源:安徽省直机关党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