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采购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149

bwin必赢采购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部门采购行为,提高学院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集体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守法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三条物资管理:

(一)大宗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二)学院食堂的大宗物资(诸如大米、白面、食油、肉类),由膳食科与食堂共同负责。

第四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其中,询价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经学院评标小组集体决定,可以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款的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二)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及具体要求的;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或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及配套服务要求、确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通栏用单一来源方式。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

第六条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评标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采购、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七日。投标文件送负责采购、使用部门保管。

(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在评标小组的监督下,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由评标小组指定经办部门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它方式采购的,由评标小组决定。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学院评标小组确定,一般由评标小组成员兼任,人数不少于三人。

(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分别与供应商单一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评标小组确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第九条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由学院评标小组确定。一般由评标小组成员兼任,人数不少于三人。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三)询价。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并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评标小组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但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在决定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如确需组织考察,由采购部门提出意见,报评标小组。考察小组一般由三人组成。考察小组应拟定考察计划,客观公正地实施考察。

第十一条  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起二十日内,应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采购项目,经评标小组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采购合同履行中,因重大原因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的,由评标小组集体决定。评标小组在决定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同时,应明确学院和供应商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一)物资验收:所购物资交付之前必须由学院总务处及具体使用部门验收。

(二)交接手续:物资验收完毕后,根据采购物资的使用性质由总务处或使用部门出具正式接收凭证。

(三)物资领用:由各部门填写申请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领用人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十五条大宗物资采购验收完成之前,预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60%,结算付款必须在验收完毕且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有保修期的,保修期内应留有足够的保证金。特殊情况下的付款由评标小组另行决定。

第十六条 在采购活动中,所有采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收取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不得接受业务单位(个人)的吃请和洗浴、旅游等服务。

(二)采购中发生的返利、让利、回扣、劳务费等应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外上交学院统一处理。

(三)二百元以下的零星物资可以单人采购,二百元以上的必须两人同时采购。千元以上的物资和使用部门人员一起采购,必须三人以上,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违纪处罚

在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分别由司法机关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按规定处理与处罚。在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不够党纪国法处理的,其具体处罚如下:

1、接受业务单位(个人)吃请、洗浴等行为的正式职工,第一次做出书面检查,并按吃请、洗浴等金额的五倍罚款,第二次的在全院职工大会上做检查,并按吃请、洗浴等金额的十倍罚款,第三次的作待岗处理;是正式人员且为共产党员的,发现一起上述行为作待岗处理;是中层干部的免职,并作待岗处理;是聘用人员的给予辞退。

2、接受业务单位(个人)旅游安排的正式职工,除在全院职工大会上做检查,并按待岗处理;是正式职工且为共产党员的,除按待岗处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中层干部的免职,按待岗处理;是聘用人员的予以辞退。

 3、接受业务单位(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返利、让利、回扣、劳务费等应主动上交,凡不上交的一经查实,无论数额多少,是中层干部的一律免职,并作待岗处理;是正式职工一律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做检查,并作待岗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4、凡因上述错误作待岗处理的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